没有明确被害人死因,被害人的死因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的。而依据被告人的供述,被害人是被捂住口鼻窒息而死,又无法解释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头部外伤骨折的情况。辩护人多次提出死者头部外伤系钝器击打所致。那么到现在为止,我们看到了办案机关提交的钝器凶器了吗?”
田诗的问题让法庭上下又是一片寂静。案件到了这个时候,死者的死因是靠被告人自行供述认定的。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。尽管公诉人解释,相关外伤可能是分尸抛尸时导致的。但所有人都清楚,这不过是公诉人或是办案机关的推测而已。
刑事案件中,办案机关办案可不能靠推测。尤其这是一起死刑案件,你依靠推测来确定案件的关键情节,这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。这一点就算不是法律人的旁听人员也是知道的。
“辩护观点三,办案机关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,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嫌疑。关于本案的被害人是不是苏玲,控辩双方一直存在争议。需要进一步地调查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,那就是对于苏玲本人的情况,办案机关并没有完全调查清楚。尤其是苏玲本人失踪的情况,侦查机关没有查明。”
“在对苏玲本人的调查期间,辩护人发现了一些与苏玲失踪与被告人郑方无关联的线索和证据。根据证人孙丽娜的证言,就是在起诉书确认的案发时间五月中旬,苏玲远在千里之外的滇西省云海市。这一情况,侦查机关并不掌握。”
“而苏玲在滇西省云海市出现,是因为情感纠纷。而这一情感纠纷,与郑方并无关联。公诉人说明了五月中旬是一个时间段,而不是一个时间点。苏玲虽然在五月中旬与孙丽娜见面。但不能证明,见面的时间,与起诉书确定的时间是同一天。”
“公诉人的解释突然让我们认识到一点,本案的案发时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查明。如果你去公诉人,又或者去本案的调查人员,这起案子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。他们全都回答不上来。因为这件事情,这个关键情节,他们根本就没有查明。”
田诗的话又一次震撼当场。一起死刑案件,最后居然连案发的时间都没有查明,就被送交审判!
“因为没有确认确切的案发时间,公诉人便有了更多的解释空间。我们仔细想想,难道公诉人不应当向法庭证明案发的准确时间吗。现在公诉人居然在用自己的瑕疵来作为抗辩的理由,这是不是有些让人无法接受呢?”
“基于以上三点辩护意见,辩护人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郑方无罪。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重视本案出现的证据缺陷,尤其是对郑方在被羁押时所承受的不正常压力进行监督。”
田诗在最后的结束语中,不但对法院提出了要求,也对检察院施加了压力。在这个时候,任何观点都没有隐藏的必要。而随着田诗辩护词发表完毕,整个法庭上下都陷入了沉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