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机,而且是易爆物,危险品。同时它是有毒物品,其内含的丁烷对人体有伤害。它到底是打火机,还是易爆品,还是有毒物品呢?不在于它是什么,而在于你想干什么。我们是律师,如果一名律师只会说明事实,他是一位正直的律师。但绝对不是市场所需要的律师。”
曹云:“高小姐擅长审查商务合同,她有资本做一位正直的律师,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。回到案子来说,假设赵某儿子突然吐血,赵某考虑叫救护车还需要来回时间,于是赵某就抱着儿子,准备自己开车去医院,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。这时候赵某汽车被阻挡,赵某无奈的再呼叫了救护车,因为时间的延误,导致了其儿子的死亡。为了泄愤,他在王女士汽车引擎盖上刻字,结果会怎样?”
陆一航许久后小心回答:“似乎,还是要赔钱。”
“没错,原因在哪?原因在儿子的死亡有多种可能性。除非能证实王女士的车随意停放直接导致赵某儿子死亡,这王女士就要担责了。”曹云道:“这是本案的第一种辩护方式,反咬。正常情况下咬不动,除非你能将打火机辩论成易爆物。”
“比如?”
曹云道:“比如赵妻被公司辞退,理由是其多次迟到。这就可以请公司人事部出庭作证,证明赵妻被辞退中多次迟早包括了那天早上。因为王女士的汽车堵了赵某汽车的去路,直接导致了赵妻被辞退,这种损失是可以计算的。”
曹云道:“这种方式并非打掉一万二的赔偿,而是要求王女士因为过错赔偿赵某的损失。首先要确立一点,王女士有过错吗?有,肯定有,第一点,物业有清楚规定,汽车必须停在停车位上,王女士这种行为,可以通过物业追责。第二点,民事辩证,在民事诉讼中,主观对错的辩证不需要完全证据,也称呼为类推规则。比如你在公共过道放了一袋木屑之类的垃圾,这时候发生了火灾,你的垃圾有助燃效果,你的邻居家着火了,在法律上会认定你放在公共过道的垃圾存在助燃效果,你对邻居的火灾损失负有责任。王女士的车阻挡了赵某的车和导致赵妻被辞退是可以通过类推规则,证明王女士对赵妻被辞退负有责任。”
曹云道:“但事实不是这样,要通过这个手段打赢官司,就需要伪造证据。伪造证据又分为好多种,我绝对不赞成律师直接伪造证据。但是完全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得到伪证。赵妻明白意思后,她创造了伪证,律师相信了她,结果被揭穿,在律师上律师是无责的。民事伪证并不会对赵妻有太大影响。这是一个小成本,大回报的策略。我会用,我相信你不会用。”
陆一航无奈点头:“我记得曹律师你曾经说过,不要否认事实。”
曹云道:“不要否认事实的意思是,可以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处理。”
陆一航想了一会,问:“曹律师,还有第二个方法吗?”
曹云道:“第二个方法是赌,赵某可以推翻口供,不承认自己划了王女士的汽车。本案中最要命是赵某本人承认了,不过警方显然也存在一些疏忽。赵某承认划了汽车引擎盖,但是却没有说明自己划了什么字。只要打掉这个证词,基本就没问题了。虽然不是没有机会,不过要打掉这个证词太难了。以王女士的汽车来看,她的律师不会很差,机会不大。”
“果然打不赢吗?”
曹云道:“以你和赵某签署的风险委托,我想不到办法。不过,我有一个和风险委托三个基本点没关系的想法。”
“比如?”
“告王女士勒索。”曹云道:“本案赵某劣势在于,警方开始的损失鉴定书达到了五千元,他有被控告的风险。这又是赵某的优势,王女士通过这点勒索赵某。不仅如此,如今我方优势极大。警方开出的损失为五千,王女士要求全面喷漆,但是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,也就是说,目前为止警方承认的损失只有五千。王女士开出的一万二也许有道理,但是没有证据。在这种情况下,报警要求立案,我们赢面极大,不过和钱就没有关系了。”
勒索属于自诉刑事案,民不告,官不立。和民事案最大区别就是,民事案要钱,刑事案要坐牢。因为是自诉,原告是可以撤销控诉的。
那本案王女士行为是否构成勒索呢?
以曹云来看,告勒索赢面很大。同时也需要律师在庭辩中的发挥。本质来说,王女士知道五千损失坐牢的原则,所以无视警方损失鉴定,开出了一万二的价格。主观上看符合全车喷漆的价格,但是客观证据并不支持。也就是说,在法律规定中,不存在划伤后赔偿整车喷漆的规定。
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,王女士提出一万二的赔偿,最终得到了一万二,是因为王女士要求立案,控告赵某。赵某在有可能坐牢的情况下,同意了一万二的赔偿。
曹云道:“重点在勒索是主观存在的意图,王女士有没有类似的说法:我不管,我要一万二,全车喷漆,不给钱就让她坐牢。如果这么说了,她就死定了。如果王女士一直和警方争辩一万二和五千的区别,最后警方或者检方与赵某沟通,赵某妥协,这就不是勒索了。”
曹云道:“如果是前者,你继续当阳光律师。如果是后者呢?你会不会暗示赵某,做出不利王女士的证词?赵某证词会被当作参考证据,法院很可能会考虑到当时赵某的处境。你请办案民警出庭,说明王女士不接受警方的鉴损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庭很可能会对双方进行调解,我方败的损失几乎没有,王女士败的损失很可能要坐牢。王女士开的车是好车,你认为王女士会冒坐牢的风险和你把官司打到底吗?”
曹云道:“一航,你先不管王女士是不是说了类似的话,并且有民警作证。我现在就问你,如果是后者这种情况,你会不会暗示赵某?”协调会上,民警只能作证对方说了什么话,难以作证对方没说什么话,协商中双方讨论说明还会有争吵,作为民警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。赵某坚持王女士说了,民警也无法完全否定王女士一定没说。民警只能作证说明,自己不记得王女士有这么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