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书处理的基本原则是“准确”与“及时”,并且明确文书处理的责任者。
第十条成文原则
凡重要的往来交涉,都必须形成“文书”或形成记录,即使情况特殊,也必须事后追忆,形成“备忘录”。
第十一条特例
对那些并不重要的事项,或者通过电话、会面等简单形式处理的事项,只需要事后将处理结果的要点记录下来即可。
第十二条处理手续
领取文书的部门,按下列规定及时予以处理。
1。凡重要事项,或者异常事项,应立即向所在部门主管做出报告,并逐级向上请示,必要情况下必须与其他部门取得联系,等候并按照上级指示,处理文书中涉及的有关事项。
2。如果文书中涉及的事项,与其他部门有关,必须在与其他部门取得联系后达成一致意见再行事。
3。在具体处理时,如果认为有必要请其他部门做出配合,并且其他部门提供配合需要一定的时间,在这种情况下,应事先征得对方的意见。
4。如果事情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,并且难以判断由何部门出面主持时,应听取其他部门的处理意见。
第十三条防止拖延
文书档案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文书指定的事项,以防止文书的处理延迟或停顿,如发生延迟或停顿现象,应立即交文书档案部门处理。
第十四条重要文书的保管
机要或绝密文书以及其他重要文件,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档案文件柜中,予以严格保管。
文件柜的存放,必须选择在发生意外时,能够安全、迅速转移出去,放在容易发现的醒目位置。
(四)文书的制作
第十五条用纸的规格
制书的用纸,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采用规格。
第十六条字句
文书应以简单明了的文体记述,采用标准的简体汉字,避免使用艰涩的词句。
第十七条文体
全部文书一律采用书面文体。
第十八条复印
绝密文书未经主管认可不得擅自制作或复印副本,在特别有必要的情况下,必须注明包括正本在内共复印多少份,送往何部门等等。
第十九条署名
在文书发送与转交时必须按下列要求署名,特殊情况或有专项指示的情况除外。
1。代表公司名义缔结的合同书、往来公文、公司公告及向政府机构提交的报告,全部署名“董事会代表”。
2。对外广告及宣传,采用公司名称。
3。除此之外的文书,署上相关业务部门名称,以及部门经理的职务与姓名。
不重要的文书,只需署上经办人姓名。